关于保留为省直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的说明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6年以来,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前已分六批对审批中介事项开展清理规范,先后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39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八部门关于清理规范10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豫编办〔2017〕393号)文件公布。经汇总,保留为省直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共68项,现将清单予以公布。

下一步,省编办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情况,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保留为省直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编码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省公安厅 06-046-01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人亲属关系或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公开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 省公安厅 06-049-01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 省民政厅 08-055-01 基金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基金会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 省民政厅 08-056-01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号)第十一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 省民政厅 08-057-0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验资 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 省司法厅 09-059-01 律师事务所设立验资报告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7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11-074-01 劳务派遣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劳务派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8 省国土资源厅 12-090-07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9 省环境保护厅 13-091-0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0 省环境保护厅 13-093-01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编制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1 省环境保护厅 13-094-01 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结业证书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八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2 省环境保护厅 13-097-01 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3 省交通运输厅 15-117-01 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公路项目施工许可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4 省交通运输厅 15-118-02 桥梁检测、验算报告及加固、改造方案 (注:特指超过桥梁设计承载标准的特殊车辆行驶高速的) 跨省、省辖市超限运输车辆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5 省交通运输厅 15-119-01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6 省交通运输厅 15-119-02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设计施工方案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7 省交通运输厅 15-121-01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安全评价报告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8 省交通运输厅 15-122-01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跨省、省辖市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四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19 省交通运输厅 15-123-01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人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条第五款;《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0 省交通运输厅 15-123-02 外商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条第五款;《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1 省交通运输厅 15-131-01 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人员培训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四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2 省水利厅 16-135-0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 保留 豫政〔2017〕39号
23 省商务厅 19-178-01 拍卖企业分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所需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4 省商务厅 19-179-01 新设立典当行验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和法人股东出资证明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5 省商务厅 19-182-01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承办单位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公开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6 省商务厅 19-182-02 与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公开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7 省商务厅 19-184-01 限额内外商(台港澳侨) 投资企业设立资信证明 限额内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8 省商务厅 19-184-02 限额内外商(台港澳侨) 投资企业设立审计报告 限额内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29 省商务厅 19-184-08 限额内外商(台港澳侨) 投资企业设立资产评估报告 限额内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条;《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商务部令第2号修订)第十四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0 省商务厅 19-184-29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限额内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第2号)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1 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21-203-01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评价报告书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2 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21-204-01 申请人6个月内的身体健康证明 医师、护士执业许可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3 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21-205-01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4 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21-205-0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5 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21-205-03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6 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21-206-01 消毒产品生产车间环境检测和卫生学检测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十八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生部于2009年11月16日印发)第五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7 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21-206-03 消毒产品用水检验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生部于2009年11月16日印发)第五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38 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 24-216-02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 保留 豫政〔2017〕39号
39 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 24-217-01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核准、变更、注销的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核准、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0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79-0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1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79-0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2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79-0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3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79-0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设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4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79-06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5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79-08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十条 保留 豫政〔2017〕39号
46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82-01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7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82-02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8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82-0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49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82-0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0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84-0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1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85-0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2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1-285-0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3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287-01 厂房洁净区符合GMP要求检测报告 药品生产(委托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八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4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287-02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抽样检验报告书 药品生产(委托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三十四条;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公告2014年36号)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5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287-03 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证明 药品生产(委托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6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288-01 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 评价 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一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7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288-02 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产品 检验 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一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8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288-03 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技术 审评 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二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59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289-01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洁净室合格检测报告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七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0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312-01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生产工艺用水合格检测报告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1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312-02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生产品种第三方型式检测报告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五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2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312-06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洁净厂房检验报告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3 省文物局 35-332-01 设立文物商店验资报告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4 省文物局 35-338-01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验资报告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5 省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局 36-339-0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评价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八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6 省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局 36-340-0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安全评价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 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五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7 省畜牧局 37-348-0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环保证明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四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
68 省畜牧局 37-354-01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二条 保留 豫政〔201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