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9 16:44 信息来源: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访问量:

各省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是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以事业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为内容的文件,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我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告主体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主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

二、公告内容

1、设立登记(备案)的各项内容原则上都应公告。确因版面和经费等原因不能完全公告的,至少须公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证书号四项。

2、变更登记须公告变更事项的原有内容和变更后内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证书号发生变更,必须进行公告。

3、注销公告须公告单位名称、证书号。

4、若被公告单位及公告内容有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告载体

省、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载体。如事业单位有特殊需要,还可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公告范围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时,公告范围不应小于管辖范围,如事业单位有特殊要求,也可超出本地管辖范围予以公告。

五、公告时间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的手续办结后三个月之内予以公告。

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格式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