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事登〔2015〕9号
关于实行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的
通 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我省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非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实行确认登记,仍执行原验资登记规定。
二、操作规范
(一)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附件1)和开办资金确认证明(附件2)。
(二)事业单位申请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提交举办单位和本单位共同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附件3),同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举办单位和本单位财务章。
三、具体要求
(一)开办资金登记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定事项,事关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开办资金由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二)今年3月31日前,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全部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各省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做好本级改革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县(区)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三)今年4月3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将完成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和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送省局。
(四)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贾占朝,联系电话:0371-65905181,电子邮箱:hnssydwdjglj@163.com。
附件:1.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
2.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
3.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