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09 16:33 信息来源: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配备,应当与其举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事分开,举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员,不得兼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 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成员;

(三)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履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和依法处置的义务,代行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核准登记后,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由政府审计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社会审计机构负责。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并且对前任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组织相关人员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主动接受年度检验。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年度检验,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外,应当建议任免机关重新审查其法定代表人的资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