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工作效率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办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办员制度的范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办员,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
省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都要明确一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专办员。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办员即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二、专办员应具务的条件
(一)本部门、本单位在人事外(科)或其他综合处(科、室)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基本了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和操作要求,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情况,具有登记管理意识;
(三)能较熟练地操作计算机;
(四)工作认真负责,讲究效率,敬业精神强。
三、专办员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优先获得有关登记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学习资料以及有关登记管理工作的信息;
(三)优先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和考察等活动;
(四)工作上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的,登记管理机关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专办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掌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操作技能,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宣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办理有关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年度栓验、注销登记(备案)证书补领等相关事宜;
(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工作中,及时、守信,不敷衍了事,不提交虚假信息;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部门、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转达、落实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五)完成登记管理机关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专办员的产生
(一)省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省管企业的专办员,由本部门、本单位人事处先选定,填写《省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省管企业登记管理专办员登记表》(附件1),于3月10日前,报省事业登记管理局。
(二)各事业单位的专办员,由本单位选定,报主管部门人事处填入《各部门、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办员登记表》(附件2),于3月10日前,统一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专办员变更的,要重新选定新的专办员,分别填入相
应登记表,及时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人:胡在斌(13938598796)、高鹏(13526868291),电话(传真)0371—65905183;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5号省委南院。
附件:1. 省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省管企业登记管理专办员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