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指示精神,近日省编办会同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市县开展城乡医保整合、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指导意见》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确保我省现有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全省9000多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不减、待遇不降,必须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和服务队伍。
《指导意见》强调,要根据省政府部署,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统一将全省各级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职能整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并划转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履行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职责。省辖市和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有序推进。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人员编制调整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人员划转和安置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促进队伍融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工作条件;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机构、人员和编制的划转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参保城乡居民就医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效益,让城乡居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