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出台《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办法》切实加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
发布日期:2014-12-04 16:45 信息来源: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健全改作风、转职能、优环境长效机制,11月20日,鹤壁市政府研究出台了《鹤壁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办法》(鹤政〔2014〕28号),对监管对象、重点内容、方式方法、责任追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市、县区行政监察,机构编制、法制部门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在监督检查的对象上,凡市直和各县区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都要纳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范围。

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重点对行政审批的时限、效率、过程规范性、信息公开程度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部门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实施行政审批。

在监督检查的方式上,主要包括:听取行政部门的情况汇报、查阅实施和监督实施行政审批的文件资料,观察办理行政审批的过程,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向行政审批实施相对人了解有关情况等。建立健全抽查、巡查审批投诉和举报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不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

《办法》明确在确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严肃追究过错责任:一是对无法定依据擅自增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增加审批环节、附加前置条件的;二是没有法定依据,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取消的;三是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审批事项的;四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应取消而未取消的;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类行政审批,应取消而未取消的;六是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而实行或变相实行审批管理的;七是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而实行或变相实行审批管理的;八是应转移、授权、委托的审批事项,不按规定转移、授权和委托的;九是应承接的审批事项,不按规定承接和管理的;十是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事项, 擅自改为事前审批事项的;十一是擅自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外办理已进驻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审批事项的;

《办法》还明确了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严肃追究过错责任:一是不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群众办事的;二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或者不予受理、审批而不告知理由的;三是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四是不实行一次告知制,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的;五是不实行限时办结制,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六是违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审批费用的;七是不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审批结果的;八是不依照规定程序审批,或者非法设立行政审批程序实施审批,或者已取消、转为行政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变相审批的;九是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十是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违法委托给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的;十一是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或者存在增加中介服务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以及对中介组织从业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部门因监管不力,致使中介组织出现增设办事条件、违规收费、超范围收费等严重违规问题的;十二是违规指定中介组织参与行政审批活动,排斥其他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十三是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 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四是部门领导、科长值班坐班制度不落实,或者不实行AB 岗工作制,以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开会、出差、请假等原因无法到岗为借口,导致办事无人受理、 工作停滞、 拖延或中断的;十五是服务态度生硬冷漠,与办事群众顶撞争吵,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六是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而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七是其他违法审批规定,贻误行政审批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鹤壁市编办 刘玉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