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部分事业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09-12-25 10:21 信息来源: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访问量: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的诚信水平,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编制管理,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和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更好地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2009年河南省机构编制工作要点》安排,河南省编办印发了《关于对部分事业单位法人所挂牌子和刻制印章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豫编办〔2009〕92号),决定对业务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全省教育和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所挂牌子和刻制印章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这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事业单位法人在显著位置悬挂的各类牌子情况,包括党委、政府、编委、编办批准的牌子,有关业务部门批准的牌子,有关学会、协会批准的牌子,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自行加挂的各种牌子。

(二)事业单位法人刻制的所有印章情况,包括行政章、各类业务用章和与所挂牌子相对应的各种印章的名称及其规格。

这次专项监督检查的原则是:

(一)凡党委、政府、编委、编办批准和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予以保留,事业单位私自加挂的牌子全部摘除。

(二)经有关业务部门批准的,属于资质、资格性质的名称牌子,要根据批准文件,认真审查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要予以取消,待重新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挂牌;未规定有效期的,视为长期有效。

(三)属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批准的牌子,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单位的资质后,进行清理。

(四)凡与批准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一律改正。

(五)各种印章根据所挂牌子的合理性作出相应处理,名称合法的,其印章予以保留,名称不合法的,其原印章一律收缴、销毁。

这次专项监督检查分六个步骤:

一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查(8月21日至8月31日)。列入监督检查范围的各事业单位法人对所挂牌子和刻制印章情况进行清理,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所挂牌子清理登记表》和《事业单位法人刻制印章清理登记表》,并连同有关文件依据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主管部门初审(9月1日至9月15日)。主管部门依照监督检查的原则,对事业单位法人所挂牌子和刻制印章情况进行甄别,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三是机构编制部门审核(9月16日至10月15日)。机构编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专项监督检查原则,对照各单位提供的文件依据,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到事业单位法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然后正式确认,并书面通知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主管部门。

四是清理牌子和印章(10月16日至10月31日)。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事业单位法人所挂牌子进行逐一清理、摘除或改正,同时收缴或修正相应印章。清理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书面报送清理结果。

五是抽查(11月1日至11月30日)。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检查机构,对各部门和单位清理事业单位法人所挂牌子和刻制印章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的所有材料,存入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管理档案,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诚信记录。

六是公布结果(12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将清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这次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领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监督检查机构具体承办。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