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要认真总结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和宝贵经验,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继续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示,按照省关于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的要求,开封市在全市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范围内开展了党政机构改革督查评估,检验机构改革是否真正从“物理融合”转到“化学反应”上来,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确保评估坚强有力。开封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主要领导对机构改革督查评估工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市委编委会会议均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也将其列为重点督办工作。市委编办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精神和部署,先后两次牵头组织、人社、财政、督查等部门对机构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检查。2019年印发了《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开封市党政机构改革落实情况“回头看”检查的通知》(汴编办〔2019〕150号),重点对全市党政机构改革“物理融合”情况进行了检查。2020年印发了《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开封市党政机构改革督查评估的通知》(汴办通〔2020〕20号),重点对全市党政机构改革“化学反应”情况和个别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评估。
二是紧贴目标任务确保催生“化学反应”。通过开展党政机构改革督查评估,主要完成了三个任务:查找涉改部门在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组合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查找全市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在运行和执行过程中需要优化的事项,研究提出解决有关部门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和创新,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推动新组建部门、职能变化较大部门以及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的科学顺畅运行,对整合不到位、职能未完全承接、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部门进行督导整改。在确保“物理融合”规范到位的基础上,将检查“化学反应”的重点放在检验各部门职能衔接到位、效率提高上来。重点评估了四个方面: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是否承担起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职能,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是否到位;新组建和新整合部门运转情况,尤其是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退役军人、农业农村、金融工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涉改部门,是否实现了融会贯通和效能提升;权责清单运行情况,权责清单与部门“三定”规定是否有机衔接,公共卫生、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职能体系和责任链条是否完善;重点领域改革情况,包括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落实等。
三是细化指标参数确保评估系统全面。在具体操作上,分单项结论和总体结论综合评估,设定七个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权重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和评估重点合理确定。设置职能配置指标,包括合法合规、完整清晰、权责统一、便民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权责清单落实和动态调整情况等分项;设置内设机构指标,包括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的科学合理、边界清晰、上下一致等分项;设置人员编制指标,包括编制与职责对应、职数与分工匹配、人员配备、结构层次、岗位设置等分项;设置工作机制运行指标,主要包括业务流程、人员分工、配合协调、环境氛围等分项;设置协作机制运行指标,包括配合机制、牵头工作推进、配合工作落实、部门评价等分项;设置履职尽责指标,包括新增职责、减少职责、上收或下放的职责、强化的职责、配合的责任、责任完成情况、创新发展情况、服务对象满意情况、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错误失误等分项;设置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指标,包括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领导职数配备、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条条干预、机构编制督查整改、审计和巡视巡察整改等分项。
四是创新方法手段确保评估科学精准。在机构改革督查评估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况创新使用各具特色的方法手段。对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等事项,使用审阅查找法、核对比较法和计算分析法这三种评估方法,通过审阅机构编制事项办理依据和程序、核对实际情况与机构编制文件核定情况是否一致,得出评估参数,应用环比同比分析、基数权重分析、趋势模拟分析和构建模型分析等数学方法,得出具体执行情况并量化;对行政效能、工作实绩等情况,采用跟班作业、追踪流程、平台获取、对象反馈等方法,得出部门、内设机构或岗位的运转情况,采用KPI(关键绩效指标)、PBC(个人绩效承诺)、OKR(目标与关键成果)等绩效评估方法,得出最终结论并量化;对职能运转、权责一致等情况,重点评估放在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和运转方面,依托深改部门、督查部门、政务服务后台、服务对象调查等渠道,获取相关数据,并区分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依职权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不同的参数和权重量化结论。
五是深化结果运用确保评估强力有效。机构改革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情况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和市委编委汇报,并进行排名和通报。机构编制部门将最终评估结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党政机构改革事项的重要参考,作为调整被评估部门机构编制事项和加强日常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待改进事项,及时研究应对,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解决。其他部门积极运用最终评估结果,如目标考核管理机构将其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务员管理部门将其作为综合评价人员绩效的重要参考,巡视巡察和审计部门将其作为衡量部门综合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的重要参数,被评估部门也将其与评先评优、奖惩选拔等挂钩。对被评估部门应该整改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约谈、通报、暂停机构编制事项等手段,督促被评估部门有效整改,确保评估成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