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31 17:37 信息来源: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访问量:

2月28日,河南省召开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3月19日,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河南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根据《意见》要求,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意见》要求,市县政府要全面调查核实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对各级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摸底核实,彻底弄清本级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审批事项底数,汇总形成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本级统计核实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大力减少和取消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公开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意见》要求,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完善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意见》要求,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投资活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基层政府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更为综合、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意见》要求,认真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列出详细的权责清单,实行目录化管理;所有部门行政职权都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完善审批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意见》要求,整合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和职责,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优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机构职责,加大内部职责整合力度,理顺内部职责关系,完善运行机制。断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整合有关机构和职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落实完成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商、质监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体制。

《意见》要求,市县政府要从实际工作出发,大胆创新,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综合设置机构。特别是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管理等领域,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大职责整合力度,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在机构限额方面,《意见》要求,根据中央规定,大城市政府工作部门不超过40个,中等城市不超过32个,县级政府14至22个左右。市县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政府工作部门。调整现有部门管理机构,市县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对现有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限额外自行设立的行政机构要坚决进行清理。

三、强化编制刚性约束,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意见》要求,各地要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彻底核查,统一标准、程序、口径,包括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及实有情况;严把进人关口,严格执行进人编制审核制度;凡超编的党政机关,人员一律只出不进;对党政机关总体超编的县(市、区),上收一级进人审批权限;开展机构编制论证,由用人单位先行提交编制使用情况论证意见和内部挖潜具体措施;对职能未作大的调整、工作任务没有大幅度增加、内部有空编的地区和部门,不受理机构编制申请;机构编制政策制度执行不好、发生违规违纪现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不考虑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缺编的党政机关需补充人员,原则上从超编的党政机关人员中选调。

《意见》要求,市县事业编制总额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为基数,由市县政府负责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意见》要求,减少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严格按规定配备,严禁通过分设政府各部门党政领导、配备市(县)长级干部、配备市县及部门领导助理等违规方式超职数配备干部。各级党政机关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编外人员,其直属事业单位也要妥善处理编外用人问题。严查“吃空饷”问题,对发现的“吃空饷”单位,重新从严核定编制,收回空缺编制。

《意见》要求,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研究制定控编减编办法,采取切实措施挖掘潜力;研究制定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办法,探索在总量内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调剂使用编制,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向产业集聚区等特殊功能区倾斜,防止挤占、挪用基层和一线人员编制;研究制定信息公开办法,推进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发布制度,加强编制使用效益评估。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岗位的方式完成。